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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南县科技“杠杆”撬动石斛产业发展

    信息发布者:王金成
    2016-12-12 10:19:51   转载

    铁皮石斛是名贵濒危中药材,其医药、保健作用应用历史悠久,被尊列为“中华九大仙草”之首,誉为“药之黄金”。据宋朝苏颂所著《本草图经》记载:“今荆、湖、川、广州郡及温、台州亦有之,以广南者为佳”。广南既是铁皮石斛的主要分布地和原产地,同时也是传统名优产品“西枫斗”的产地。广南县种植铁皮石斛926亩,分布8个乡镇,产值近亿元,现有5家铁皮石斛种植加工企业,21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构建了“公司+科技+合作社+农户”的发展模式,提升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信息等各环节服务,促进了资源优化和配置,推动了石斛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一、目标清晰,谋划产业格局

    广南县紧紧抓住国家提出“滇、桂、黔石漠化片区治理扶持政策”、省委、省政府建设“绿色经济强省”和州委、州政府发展“文山•中国中药生物谷”、三农大规划等战略机遇,2012年12月,县人民政府通过招商引资的方式,引进投资商进驻到广南,并在我县注册成立广南天成原生石斛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金2000万元。力争到2025年,在广南县境内合作发展铁皮石斛达10万亩,其中核心区3万亩(以旧莫乡夕板村为中心,辐射至板榔村及莲城镇的端枫、端鸠等村一带),同时建成标准科技示范园区500亩。目前,广南西枫斗、广南铁皮石斛获得国家工商总局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国家质监总局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中国中药协会授予“中国广南铁皮石斛之乡”称号、《地理标志产品广南铁皮石斛》云南省地方标准发布实施以及州人民政府批准铁皮石斛种植与广南枫斗制作技艺列入文山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传统医药类别,标志着广南县铁皮石斛产业发展迈向新的台阶。

     二、科技当先,引领产业迈进

    (一)创专利多模式促面积产量提高

    针对石斛生长的特性,原生石斛科技公司研究出了三项石斛种植专利技术,漂浮育苗盘、漂浮基地、基地营养液,采用这三项技术来培育石斛,可以大大的节约成本,节约水、肥料、劳动力等资源,且还能够缩短石斛的生长周期,提前两三个月收割,提高产量;种植模式有漂浮种植、苗床种植、仿野生种植、营养钵培养,大大提高了石斛的种植面积和产量,320平方米的大棚里就能够种植11182丛的石斛种苗,一丛能够长出3-4棵,亩植达到2万多丛,第一年的产量就能达到40-50公斤。

    (二)推动产学研合作促进技术创新

    与文山学院开展广南铁皮石斛野生种质资源调查,建立广南铁皮石斛种质资源圃,开展广南铁皮石斛品种选育、药用成分检测DNA条形码筛选研究;与云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合作,开展研究广南铁皮石斛鲜条质量地方标准、广南野生及栽培铁皮石斛DNA条形码测定,铁皮石斛产品研发、追溯系统建设,铁皮石斛GAP示范种植技术研究及广南铁皮石斛(QS)质量认证。

      (三)开展“互联网+”促产业升级

    广南铁皮石斛中文域名网站的建设、广南铁皮石斛宣传画册、10种宣传广告片等工作开展,为铁皮石斛产业发展提供政策、种植加工技术、资源情况、品牌保护、网络销售等提供信息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促进铁皮石斛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升“广南铁皮石斛”产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政策扶持,夯实产业发展

      广南县高度重视铁皮石斛产业发展工作,出台了《广南县野生铁皮石斛保护管理办法》、《广南县野生铁皮石斛种植奖励办法》一系列的政策扶持措施。

      在基地建设方面:连片新植铁皮石斛面积2亩以上,每亩不低于32000丛的,每亩奖励2000元。在种苗建设方面:投资铁皮石斛组培研发的企业或个人,年产组培苗100万瓶以上奖励2万元,300万瓶以上奖励5万元,500万瓶以上奖励10万元。

      在品牌建设方面: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和20万元;获得国家级、省级名牌的铁皮石斛加工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和5万元;产品获得国家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QS)认证并在生产经营中使用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得国家无公害农产品质量认证 并在生产经营中使用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得国家绿色食品质量认证并在生产经营中使用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国家有机食品质量认证并在生产经营中使用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企业或个人在广南注册一个铁皮石斛商标,一次性奖励2000元,其中获得一个省级著名商标,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一个中国弛名商标,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在税收政策方面:投资铁皮石斛产品开发的企业,在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合法资格,证照齐全,建成投产后,经营活动正常,财务制度完备,依法纳税,上缴的固定资产投资建筑安装营业税经中介机构评估确认,给予与其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等额的发展扶持补助金;对年地方纳税额1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纳税额10%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拟稿:王远速   审核:顾明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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