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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坝美镇廉政谈话制度

    信息发布者:王金成
    2016-12-28 16:27:13   转载

    党风廉政谈话制度党风廉政谈话是党内监督的一项基本制度,是预防腐败的有效手段,是避免或减少领导干部犯错误的重要途径,是组织关心、爱护干部,加强对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手段。为了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国家公务员法》制定本制度。

    一、谈话原则

    ()坚持教育为主原则。要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着眼于防范,立足于教育,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对应当注意的问题给予提醒,已经出现的问题及时指出,并明确提出改进意见的监督教育制度。

    ()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对存在的问题和群众的反映,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党风廉政谈话的形式

    党风廉政例行谈话、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廉政警示谈话、廉政诫勉谈话。

    三、党风廉政谈话的实施

    党风廉政例行谈话、干部任前廉政谈话由镇党委、政府组织,镇纪委具体实施。廉政警示谈话、廉政诫勉谈话由镇党委、政府或镇纪委根据群众反映和举报查实情况提出建议,共同组织实施。

    四、党风廉政谈话的时间

    党风廉政例行谈话一般在年中和年终,由镇党委、政府根据谈话对象的工作岗位性质来确定具体的时间。干部任前廉政谈话一般应在干部任职前进行,可结合任职谈话一并进行,特殊情况下不超过任用上岗后的2个月。廉政警示谈话、廉政诫勉谈话为警告性、批评教育性措施,因事、因人而定,不定期进行

    五、党风廉政谈话的要求

    (一)党风廉政例行谈话

    1、谈话结构

    1)、镇党委书记和镇长分别与所属副职进行谈话;

    2)、镇机关副职与分管单位的主要领导以及班子成员、特殊岗位工作人员进行谈话;

    3)、镇属村、站所、中心、院校单位的负责人与其班子成员和特殊工作岗位的工作人员进行谈话。

    2、谈话内容:

    1)、班子及本人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以及执行镇党委政府决定及指示的情况;

    2)、班子及本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本部门、本单位反腐倡廉工作的情况;

    3)、班子及本人执行民主集中制,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接受党内外监督的情况;

    4)、本人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5)、结合实际就加强被谈话人所在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提出要求;

    6)、其他需要互相沟通的情况和需要共同研究解决的问题。

    党风廉政例行谈话对谈话对象提供的意见和建议,可采纳的,应当采纳,并及时将采纳办理情况告知谈话对象。谈话结束后要将谈话时间、地点、谈话人员、谈话对象、谈话内容等情况记录在案,存入干部廉政档案。

    (二)干部任前廉政谈话

    1、谈话对象

    1)、换届选举后的机关中层干部由镇分管领导与之进行干部任职前谈话;

    2)、镇换届选举后的村委会主要领导由镇党委书记和镇长分别与之进行谈话;

    3)、班子成员以及新任用的村常职干部由镇挂钩领导与之进行谈话;

    4)、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可采取个别谈话和集中谈话形式进行,可视实际情况选择谈话形式。

    2、谈话内容:

    1)、进行理想信念和党的宗旨教育。要求新任职的干部必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心,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培养良好的工作作风,增强公仆意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要求自己,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

    2)、进行民主集中制的教育。要求新任职的干部必须增强组织观念、政策观念和大局观念,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防止任何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保证权力的正确行使;凡属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问题,须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办理,经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个人或少数人决定;

    3)、进行遵纪守法的教育。要求新任职的党员干部必须增强法制观念和自律意识,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廉政准则》等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制度规定,防止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

    4)、严格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明确党员干部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任务;

    5)、针对谈话对象的具体情况,指出存在的缺点和差距,提出今后努力的方向和要求;

    6)、新任职的干部如有需要向组织上说明的问题,应实事求是地讲清楚。镇换届选举后的村常职干部,新任用的村常职干部和机关中层干部。必须接受任前廉政谈话,对因故没有参加谈话的,要进行补谈;对无故不参加谈话的,视其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

    (三)廉政警示谈话

    谈话对象:

    村、站所、中心、院校常职干部和机关中层干部,乡镇所属单位的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副职,在信访举报或各项工作检查考核中,群众反映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方面存在问题或一般性不廉洁问题的,由镇纪委组织相关工作人员与之进行廉政警示谈话。

    谈话内容:

    根据群众的反映,调查了解有关情况,要求谈话对象作出实事求是的说明,警示谈话对象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自重、自警、自省、自励;针对反映属实的问题,引导其提高认识,分析原因,开展批评教育,督促自查自纠。谈话中需要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书面答复或说明的,可要求谈话对象提出书面材料。

    (四)廉政诫勉谈话

    谈话对象:

    村、站所、中心、院校常职干部和机关中层干部,乡镇所属单位的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副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镇纪委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廉政诫勉谈话:

    1)、案件调查、信访初查、行政监察、安全检查、纠风工作、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经济责任审计等各项工作中发现有轻微违纪行为,尚不致给予纪律处分;

    2)、在干部考核中,个人廉洁从政状况民主测评群众满意率比较低的;

    3)、影响部门、单位内部团结和正常工作的;

    4)、本部门、单位管理混乱,违纪行为多发,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突出、普遍性问题的。

    谈话内容:

           针对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和错误,进行严肃批评,敦促其深刻认识,限期改正,并对改正情况写出书面报告,同时就今后。洁从政和不再犯类似错误作出承诺。片区纪委要对廉政警示谈话、廉政诫勉谈话的整改落实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谈话要求落实不力或未整改落实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直至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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